在宣读完对各被告上诉理由的判定后,审判长开始宣布终审判决:
……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除对上诉人余汉俊、陈树汉的量刑及没收上诉人钱汉业的“珠担5109”号渔船判决不当应予纠正外,对其余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量刑均属适当。其他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量刑方面的主张,经查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穗中法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的第九项、第二十八项对上诉人余汉俊、陈树汉的量刑部分及第十五项中没收上诉人钱汉业作案工具“珠担5109”号渔船部分。
二、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穗中法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中除上述三项内容以外的各项判决。
三、上诉人余汉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四、上诉人陈树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万元。
五、上诉人钱汉业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钱汉业用于犯罪的“珠担5144”号渔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判决并为核准判处上诉人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李运、原审被告人朱玉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终审判决将余汉俊一审判处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将陈树汉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发还了钱汉业的一条“珠担5109”号渔船。
其余全部维持了原判,包括5个死刑犯。
当时终审判决的现场情况,各被告的表现,以及执行死刑时的情况,我后来采访了在现场的检察官。
2000年7月19日,我到广东省检察院采访。当时担任张子强案二审的三个公诉人已经不是一审的检察官,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另派了廖东明、吕衡和李志,我到检察院时只有李志在。我采访了李志。
李志很年轻,给人的印象很精明,说话很有条理,他当时还是广东省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
李志向我详细描述了当时法庭现场情况,他告诉我,二审审判长在宣读判决书时,张子强脸色煞白,面无表情,不知道有没有在听。
我突然想到了头一天,有关方面批准张子强的亲属和张子强见面,这也许和今天的二审开庭有关,如果昨天没见面,他们就没有机会见面了。
终审宣判结束后,判处有期徒刑的人犯被全部押回了看守所。
被判处死刑的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等5名案犯,被武警押进了法庭旁边的一个小房间,依照法律程序,验明正身。
当时除了法官、法医,一审公诉人陈焯霖、吴筱萍、李启新都在,还有省检察院的二审公诉人廖东明、吕衡、李志,以及法警和省看守所的教导员都等在这儿。
验明正身的时候,省看守所教导员等管教干部一一除下了5名案犯脚上的铁镣。没有人说话,只听见“哗啦啦”的一片铁镣声。
也许这个时候,死刑犯们才真正明白,要执行枪决了。
突然,陈智浩激动地朝着张子强大声地喊道:“张子强,你可把我害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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