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0章 终审驳回大部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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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劫罪,二审是这样认定的:

陈智浩在抢劫李晨曦案中,纠合同案人作案,直接实施暴力手段,对李的死亡负有直接责任;在二次抢劫香港金店中,是策划、指挥者之一,并直接实施抢劫,这有证人证言、同案多人及其本人的供述为证,情节严重,原判量刑适当,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不予采纳。

马尚忠在抢劫李晨曦案中,采取封箱胶纸封李的口、眼等暴力手段,是致李死亡的直接凶手之一;在抢劫香港物华街金店案中,持枪威胁并开枪拒捕;其在参与的二次抢劫中均属主犯,这有其本人和多名同案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否认属主犯不能成立,要求从轻处罚,不予采纳。

梁辉在抢劫李晨曦案中,对李实施恐吓、殴打、卡颈等暴力手段,共同致李死亡,是本案的直接凶手之一,是主犯,这有其本人和多名同案人的供述为证,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否认是主犯并称未对李实施暴力依据不足,不能成立,要求从轻处罚,不予采纳。

李运在抢劫香港大埔道金店一案中参与抢劫汽车,这有多名同案人的指证,否认依据不足;其二次持枪参与抢劫金店,情节严重,原判量刑适当,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不予采纳。

余汉俊参与密谋,纠合他人作案,这有其本人和多名同案人的供述为证,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否认依据不足,应予驳回;但其未对被害人直接实施暴力行为,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可酌情从轻判处,原判对其量刑偏重,应予纠正。

黄华生在抢劫香港物华街金店一案中,参与密谋和持枪作案,这有多名同案人的供述证实,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否认依据不足。

叶心瑜上诉称系被叶继欢诱骗、胁迫参与作案,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其称系从犯,原判已作认定并从轻处罚,上诉要求再从轻处罚,不予采纳。

关于抢劫罪,二审法官也基本维持了一审的量刑,只是对余汉俊的一审判决,认为他“未对被害人直接实施暴力行为”,“原判对其量刑偏重,应予纠正”,可能会酌情减轻量刑。

接下来就是关于二桩绑架罪了。

二审审判长继续宣读:

关于绑架犯罪。

张子强在二次绑架犯罪中均提起犯意,出资购买作案工具,起组织、指挥作用,且分占巨额赎金,是主犯,这有其本人和同案人的供述及指认密谋地点、绑架现场、作案工具、被害人开出的提款汇票及授权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张子强犯有绑架罪,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柯贤庭、张志烽参与绑架密谋,监视被害人的行踪,柯贤庭还负责租房作为作案前的落脚点,均起主要作用,应属主犯,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不属主犯的理由不能成立。

胡济舒出资港币20万元作为绑架费用,纠集甘永强、邓礼显参与绑架郭某某,分得赃款港币3100万元,这有同案人张子强、甘永强、邓礼显的供述证实,胡济舒亦曾供述在案,并写有亲笔供词,足以认定胡济舒是绑架罪的主犯,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否认其是主犯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判认定甘永强、邓礼显是绑架罪的从犯,已依法从轻处罚,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足。

何志昌参与绑架犯罪,有其本人多次供述负责看管被害人、给被害人和其他同案人送饭送水的口供及亲笔供词、其为关押被害人而事先租赁住房的租约附卷,足资认定。

张子强、张志烽等均供述证实陈树汉参与了绑架密谋,陈树汉本人亦供述在案,上诉称未参与密谋无理;陈树汉参与密谋并分得巨额赃款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其辩护人认为陈树汉应改定窝赃罪的意见没有依据;原判认定陈是从犯正确,鉴于其如实交待赃款下落,使公安机关追回大部分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再酌情减轻处罚。

关于两桩绑架案,二审法官对所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全部驳回了,只是认定对陈树汉“如实交待赃款下落,使公安机关追回大部分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并称“依法可再酌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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