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2章 判决书厚达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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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的11月12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子强案做出一审判决。

以下的文字可能显得太冗长了,因为它是干巴巴的法律文件,太不好读了。但我犹豫再三,仍决定还是要引用一部分张子强案一审《判决书》的内容原文。因为,这样大的一个案件,如此众多的犯案人员,前面检察机关的公诉,最后法庭是怎样认定的,也是大家关心的重要部分,而这部分只能引用最具权威性的《判决书》。

同时,作为张子强案的“完整记录”,对于每一个被告犯罪事实的认定和法庭判决的刑期,为什么这么认定,为什么判了这么长刑期,这中间也是有可品味的地方,有心人也可分析思考,虽然没有故事情节,但也有可读性。可是一审《判决书》厚达48页,我当然不能全文照录。

在那个庄严的**庭里,审判长王敏宣读一审《判决书》。

在一一陈述了各被告的基本情况后,审判长读道:

上列被告人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窝赃一案,由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9月30日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8年10月20日至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做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

接着,审判长宣读了经法庭审理查明的张子强案各项犯罪事实,并称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缴获的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等物证,公安机关的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书,搜查、扣押财物清单等证据证实,各被告人供述在案。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子强、钱汉寿、刘鼎勋、余船、江荣长、江才古非法购买爆炸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张子强起组织、策划作用,钱汉寿、刘鼎勋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余船、江荣长、江才古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应依法对余船从轻处罚,江荣长、江才古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减轻处罚。

以上一节所指的是买卖800多公斤炸药案。

接下来指的是抢劫绑架李晨曦案和打劫香港7间金店案。

被告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朱玉成、李运、蔡智杰、余汉俊、黄华生、叶心瑜、黄毅分别结伙使用暴力及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陈智浩起组织、指挥作用;马尚忠、梁辉是致被害人死亡的凶手,朱玉成、李运积极实施抢劫,均起主要作用;蔡智杰提出犯意并组织抢劫;余汉俊积极联络、指挥抢劫,七人均是主犯,应当按照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华生、叶心瑜、黄毅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应依法对黄华生、叶心瑜从轻处罚,黄毅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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