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5章 第四宗罪打劫7间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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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了绑架犯罪的陈森友和薛永森,没有在分赃名单和被告当中,我想,只有一个可能,即开庭时,还没有抓到他们,也就没有他们的供述。因此,检察机关也就没有最后核定他们俩到底分了多少钱。

我觉得,陈森友和薛永森不会像胡文那样没有分到钱。

我通过《起诉书》发现,亿赎金时,由于陈智浩在其中搞鬼,使绑匪之间所分赃款金额看起来有点眼花缭乱,而且人头众多,标准不一,金额巨大,但最后《起诉书》对每一个绑匪的所分赃款数目的认定十分清楚,合计以后,总数上只差了2万元。

而《起诉书》中在核定所分郭炳湘绑架案赎金时,最后总数还相差1705万元不知下落,这极有可能是陈森友和薛永森所分赃款,这一切都要等到抓住他们后,最后核实。

这也说明,张子强犯罪集团案远不止36名被告,除了汪凤琪、胡文、刘卓勋没有归案,还有陈森友和薛永森没有归案。

办案单位的追捕工作,并没有因为案件开庭而结束了。

接下来,公诉人宣读打劫香港7间金店的罪行:

1991年初,被告人陈智浩、马尚忠、朱玉成、李运、黄华生伙同同案人叶继欢和林铁先后在广州、深圳等地密谋抢劫,并由叶继欢出资,马尚忠和被告人陈立新到云南省平远县购买得AK47自动步枪2支、“五四”式手枪2支、手榴弹3枚,陈智浩则到湖南省衡阳市向被告人黄英德购买得子弹560发、手榴弹3枚以及部分手枪配件,黄英德从中获利1000余元。

同年6月初,马尚忠、朱玉成和叶继欢、林铁携带AK47自动步枪2支、手枪6支、手榴弹3枚、子弹560发以及手枪配件,从深圳市大鹏湾偷渡到香港田湾并与陈智浩、李运、黄华生会合。

同年6月9日下午4时许,陈智浩、马尚忠、朱玉成与叶继欢在香港摩顿台安利公司附近持枪抢劫得被害人余某驾驶的轻型货车1辆(车牌号码:ES4103),将余某捆绑后放在车内,由朱玉成驾驶轻型货车接上马尚忠、李运、林铁,共同携带AK47自动步枪2支、手枪7支(其中1支为李运自带)及子弹等作案工具,窜到香港物华街,叶继欢、马尚忠均持AK47自动步枪、手枪各1支在街上看风,陈智浩、朱玉成、李运、黄华生和林铁戴面具、白手套,各携带1支手枪、1把螺丝刀、1个小布袋分别冲进物华街55号、59号、61—63号、69号、71—73号“东盛”、“周大福”、“周生生”等5间金店,采用持枪威胁、以螺丝刀撬柜台等方法,抢劫得大批金器(港元)装进布袋后逃上轻型货车。

期间,当香港警察前来围捕时,叶继欢、马尚忠持冲锋枪向警察射击掩护,由朱玉成驾车一同逃离现场,然后在彩云屯商场附近持枪抢劫得被害人曾某驾驶的小巴(车牌号码:EU9048)继续逃跑。

事后,金器由叶继欢销赃,陈智浩分得赃款42万港元,马尚忠分得赃款人民币10万元,朱玉成分得赃款40万港元,李运分得赃款25万港元,黄华生分得赃款20万港元,林铁分得赃款人民币35万元及数条金项链。

1992年初,被告人陈智浩、朱玉成、李运和同案人叶继欢、林铁先后在广州市和深圳市名都酒店等地密谋到香港抢劫金店,并纠合被告人叶心瑜和同案人“洪仔”共同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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