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中把张子强在绑架李泽钜案的出资,确定为140万港币,可张子强却一直是说他出了200万港币。我个人觉得,出140万的可能性比较小,为什么?一是,张子强比较迷信,“14”是“要死”的谐音,是香港人和广东人比较忌讳的数字,在广东深圳许多高层楼宇甚至都没有14楼标示;二是,张子强也非常忌讳,他在索取赎金时,第一次李嘉诚给了4000万,他就是觉得犯忌,宁可少要200万,最后拿走的是3800万;三是,张子强出资为绑架案做准备给的钱,并不是根据预算实报实销,而是他根据预估一次性投入,他要不会给200万,要不会给150万,怎么也不会给140万。
因此,我觉得检察机关这样的认定,可能是他们“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最后所收集到的证据综合算下来,是140万,《起诉书》上就认定这么多,这是检察机关一种严谨的做法。而实际上很有可能,这中间有60万,像张志烽后来在绑架郭炳湘案中贪污挪用一样,被人花掉了。
《起诉书》中有一处明显的错误,即那批枪支的来历。《起诉书》说,“叶继欢用张子强给的钱,从内地购买AK47自动步枪2支、微型冲锋枪1支、手枪5支、炸药9包、防弹衣4件以及子弹一批。”其实,这批枪支早在叶继欢打劫香港观塘物华街和大浦道共7间金店时就用过,那时叶继欢还没有和张子强勾结上,怎么会用张子强给的钱去购买这些枪支呢。至少那两支AK47自动步枪,是马尚忠自己借的钱,到云南平远买的,那四件防弹衣更早,是叶继欢到湖南,由黄英德搞到的,黄英德也是因此被抓的。
但这处错误,不影响对违法者罪行的认定,它只是错在不是张子强出的钱,但枪支弹药的数量,都是准确的,它们都用在绑架犯罪中,也是准确的,这样就不影响对违法者的量刑。
《起诉书》中也透露了一些我在前面故事中没有说到的细节。例如,绑架李泽钜前叶继欢被抓,从大家犹豫还要不要继续实施绑架,到实际采取行动,这中间经过了10天,这个时间是不短的,也是特别熬人的。
例如,李泽钜被关押的那间大房子是个农场,后来我去考察时发现,实际上是个废弃的养鸡场。
例如,李泽钜被关押的那几天,不仅眼睛始终被纱布蒙着,腿被铁链锁上,手也被手铐铐住了,这还是很暴力的。5月下旬,南方已经进入湿热的雨季,这样关了好几天,李公子也是很遭罪的,难怪,张子强送他回去的时候,是将他抱上车的,这说明当时李泽钜可能已经站不起来了。
还有,绑匪们实际上是抓了两个人质,另一个是李泽钜的司机林某某,他一直和李泽钜一样被关押到最后才释放。
《起诉书》的最后,将这一桩绑架案的赎金到底是多少,各人分了多少,用于干什么了,最后收缴了多少,也一一廓清了。
亿一直是清楚的。可由于钱太多,各人分了多少,主要是张子强和陈智浩两个人的数目,一直有几种说法,这是因为他们两人自己都说不清楚,通过《起诉书》我们可以看到检察机关最后认定各人分得的赃款数目,亿,亿,这应该是最权威最确切的数字了。
接下来,公诉人宣布了绑架郭炳湘的犯罪经过:
1997年4月,被告人张子强决定绑架香港人郭某某,并出资200余万港元和安排被告人张志烽搜集其有关情况。被告人张志烽将绑架决定转告被告人陈树汉和陈森友、薛永森等人,大家均表示同意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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