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2章 第一宗罪是买卖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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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20日上午的开庭,所有被告被押进法庭后,依次押到被告席上坐下,又是长长的、几乎是一眼望不到头的一溜,在审判台前拥挤着坐了长长一排。

审判长首先逐一向36名被告询问核实姓名、身份、籍贯等问题。

张子强被要求第一个回答。

审判长问:“你叫什么名字?”

张子强回答:“张子强。”

审判长接着问:“你还用过什么化名?”

张子强回答:“陈庆威。”

审判长又问:“什么民族?”

“不知道。”张子强一直不知道自己是什么民族。在香港身份证登记,也不用像内地这样填写民族一栏,所以,张子强一直不知道自己是什么民族,也从没有问过自己的父母。

审判长接着按法律程度,问:“籍贯是哪里?”

张子强回答:“广西玉林。”

张子强不知道自己是属于什么民族,但,他还算记得自己的老祖宗在哪里。

询问中有一个插曲。审判长是用普通话问,张子强却用香港话回答。审判长要求张子强用法庭规范语言普通话来回答问题。

张子强说,他的普通话刚刚在看守所学了一点点,水平“麻麻地”(“麻麻地”是广东白话,即很一般的意思)。接下来,张子强用普通话说了几句,结果结结巴巴反而叫人听不懂,最后不得不同意张子强用香港话即广东白话来回答提问。

由于被告太多,审判长核实完每一个被告的身份,问完话以后,就到了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的时候,这时已经到了上午的10点20分了。

这是一场前所未有的审判,一次审判36名被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就用了一个多小时。我后来所看到的起诉书,有34页纸,约18000字,厚厚的一本。

写到这里,我有些犯难了,接下来我该怎么写才好。

《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对张子强犯罪集团所犯罪行的指控,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以什么罪名来告这些犯罪嫌疑人。作为一部全面介绍张子强案件的故事,没有这部分是不完整的。

可正因为《起诉书》和《判决书》一样都是法律文件,它严谨,但并不一定有可读性。对有些性子急的读者来说,也许会觉得这部分太累赘。

但,没有这部分,我们就看不到检察机关起诉的依据,不能了解在公安机关侦破后,检察机关最后认定的犯罪事实。另外,我也建议读者朋友了解一下这部分的内容,因为这毕竟是我们不熟悉的领域,对于我们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法庭上的程序,和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认定,以及后面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都是有意义的,也是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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