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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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彦彬虽然长期专注于并购方面的业务,对遗产继承倒也并不陌生,他细细地给三人讲述了李若鸿继承李志飞和梁鸿名下股权的关键问题所在,总算体现了一点职业精神和专业素质。不但李若鸿对他的态度缓和不少,连何靖宇看他的眼神也不一样了。

霍菁澜心中略有气闷,却也无从发作,只能暗暗祈盼早些帮李若鸿把事情处理了结,以后不再与这冤家有任何纠缠也罢。

按照继承法,死者若没有明确遗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平均分配财产,但也可以协商分割。

李若鸿是独女,李志飞父亲早亡,只有一个母亲在疗养院。而梁鸿的父母是退休的大学教授,长年和梁鸿的妹妹梁雁在德国生活。

其实房子和货币性财产都还好办,根据实际情况,一家人商量着处理就行。李若鸿奶奶平日不是坐轮椅就是卧床,姥姥和姥爷作为高级知识分子,拿着不菲的退休金,次女梁雁在德国担任企业高管,物质条件亦算优渥,应当不至于觊觎李志飞、梁鸿夫妇的遗产。

真正棘手的问题在于李志飞和梁鸿名下股权资产。

按照公司法,公司股权的变更和转移这类重大事项,可以在公司章程里进行明确规定。法律上讲,假如遗嘱和公司章程对股权的处理存在冲突,则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而志飞电器作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其章程规定当然不是一般的详细。之前陈言通过对一系列过往资料的调查,发现早在六七年前,李志飞为扩大公司规模,引入了乾融资本等机构投资者,并对公司体制进行股份制改造筹备上市时,已经就此问题在章程中增加了相关条款。

也许其本意是为了防止机构投资者们为经济利益随意转让出售公司股份,造成志飞电器在资本市场的估值波动,影响发展的稳定性,章程规定凡有任何股权变更,都必须有半数以上股东签署同意的股东会决议,而拥有最大股权比例的股东,当然是指的李志飞,对此还有额外的一票否决权。

而当初草拟这项规定的法律顾问,大概是出于严谨的惯性,把出售、赠予、继承等一系列可能的操作都归入股权变更的释义之列,这意味着,如果李若鸿要获得李志飞和梁鸿名下的股权,必须要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而李志飞和梁鸿却已经无法被列入这半数股东之内。

志飞电器属于上市公司,近半数的股份都是公开市场上的流通股票,极其分散,也就是说,李若鸿不但需要取得乾融资本等数家机构投资者的支持,甚至有可能还需要召开扩大规模的股东会,获得更多散户的支持签名。这,无疑是相当棘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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